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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市寮步明珠小学二年级的十多名学生因在课堂上做不雅手势,被老师罚扎马步,还被老师拿棍子抽打。事后,涉事教师被开除。但记者深入采访发现,涉事班级共有47名家长,当中有44名都对涉事老师进行挽留,希望她能重回学校的岗位。校方表示,该教师入职两年,在之前的教学工作中,该老师确实得到了同事和学校的认可。(5月23日,北晚在线 )
教师因体罚学生被处理的案例并不鲜见,且每次发生都会引发关注。与以往不同的是,本次事件发生后,关注焦点不再是声讨教师,而是这样开除教师是不是有点草率。比如,“情节并不严重也开除,谁还敢管学生?”“一犯事就‘扫地出门’,迅速‘切割’为哪般?”这说明公众对教师只有惩戒的权力、没有体罚的容许这一观念逐步认识深刻;也说明公众对一律严查重处也开始理性审视,怎样才能不伤及无辜,保护更多教师的工作热情。
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》规定,“处分包括警告、记过、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、开除。”“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责令检查、通报批评,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、职务晋升、职称评定、岗位聘用、工资晋级、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。”《教师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解聘教师的三种情况则是,“(一)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;(二)体罚学生,经教育不改的;(三)品行不良、侮辱学生,影响恶劣的。”这就是说,违规处理是一项多选题,应当综合研判;开除是行政处分中最为严厉的一种,具体使用并非第一选项。
本案中教师先罚扎马步,又拿棍子抽打,显然出现了体罚学生、需要处理的行为,但综合多方面考虑,开除则有不当之嫌。比如,学生“在课堂上做不雅手势”,说明体罚也算“事出有因”;学生并没有伤情鉴定,就不能认定受伤程度已达到轻微伤及以上;入职两年、学校好评和家长挽留,则可证明教师也不是屡教不改、群众多怨。这些如果套用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来讲,就是教师并没有“故意”“教育不改”“影响恶劣”等应当从重处理的情节。
规范教育惩戒、处理体罚学生的教师,其目的都是规范教育行为,保护学生健康成长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、对师德失范尤其是体罚学生行为“零容忍”无疑是正确的。但要看到,由于教育惩戒与体罚学生的界限并非清晰,加之部分允许的惩戒措施在实际运用中也有明显的滞后性和低效性,很多时候并不能满足现场管理的需要。如果管理者忽视了这点“一违就处、一处必重”,就会给教师留下“惩戒恐慌”,面对学生违纪不想惩、不敢惩,被迫“佛系”。
不管治理什么乱作为,都有一个常用的原则,那就是“过罚相当”,且这个原则还不能因受害者及关联人纠缠不休、舆情弥漫不散、上级压力大等丢失。此外,行业管理部门还有引导社会风气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的重要职责,无论遇到什么样的新问题都当进行综合分析、对症施策,站对立场,站稳立场。否则,就会给社会形成一个软沓形象,最终影响教育外部环境。综上笔者呼吁,处理这类案件,管理者切莫忘记了初衷,甘遭外部“绑架”,失去了原则。
(本文谢绝发犀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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